本會部分福利辦法條文修訂

本會福利辦法條文修訂業經1051127日召開之第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
原團體保險因不再續約1060101日起改由福利辦法第十三條承接
原條文
第六條 1.本獎學金發放對象為會員子女,就讀於政府核准之公、私立日()間部高中或大專院校,以每一學年為申請單位。
修改為
第六條 1.本獎學金發放對象為會員子女,就讀於政府核准之公、私立日()間部高中或大專院校,以每一學年為申請單位,公費生除外

原條文
第六條 1.本獎學金發放對象為會員子女,就讀於政府核准之公、私立日()間部高中或大專院校,以每一學年為申請單位。
修改為
第六條 1.本獎學金發放對象為會員子女,就讀於政府核准之公、私立日()間部高中或大專院校,以每一學年為申請單位,公費生除外

原條文
第十三條 就業機會:
本會興辦各項福利事業需職員【除專業人員外】以會員眷屬為優先。
修改為
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福利:
一、本會會員因疾病或意外,致住院或身故者。
二、請領金額如下
1.因疾病或意外住院,得請領250(每日),每年不論同一病例或不同病例申請上限為三十天整。
2.疾病身故得請領10,000元。
3.意外身故得請領20,000元。
三、憑診斷證明書及本人之郵局存摺
(免手續費)或銀行存摺(需匯款手續費)申請。
四、新入會之會員須填寫健康告知書,若已有嚴重病史者,則無法申請。
五、當年度事故須於同年度申請完畢,逾期視同放棄
(例:105/01/01住院須於105/12/31前申請)
第十四條 刪除
第十五條 變更為第十四條
第十六條 變更為第十五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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