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福利辦法修訂經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自即日起實施。
本會會員福利辦法第一條修訂後:
依本會章程加入本會為會員,滿180天得享有本辦法中各項權益,欠費超過180天者不得享有本辦法中各項權益。
本辦法中各項權益除條文另有規定外,應自發生日起兩個月內申請。

說明:本會福利辦法中除子女獎學金及重陽敬老金另有申請期限外,其餘福利項目適用上列條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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